四川激活首例“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认定工伤法律适用规则

央视网消息 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4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案件,在该案件中,法检“两长”出庭履职,激活了“‘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应当认定工伤”这一法律适用规则,给广大劳动者提供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罗某某系某建筑公司承建项目工地的工人,2018年7月25日由工地送医后死亡,司法鉴定认为“罗某某符合中暑后突然晕倒,头部着地,致脑挫裂伤出血梗死,继发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2019年1月25日,绵阳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罗某某因工受伤决定。邹某某不服该决定,提起一审行政诉讼。原审法院驳回了邹某某的诉讼请求。邹某某遂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罗某某的女儿罗某申请,检察机关协助提供相关资料,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于2022年4月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载明罗某某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据此提起抗诉,认为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属于行政诉讼新证据且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证明罗某某患有的热射病属于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新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

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案件受理后,合议庭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迅速找准问题症结所在,找到审理方向后,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最终解决了相关的程序性问题。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司法(检察)建议,绵阳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再次调查告知书》,决定对罗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再次调查和认定。邹某某当庭提交了撤回再审请求的书面申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邹某某请求再审改判绵阳市人社局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本案行政纠纷已得到实质化解。邹某某自愿撤回再审请求,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2013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已将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实践中,“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极少,在四川本案尚属首例。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法检“两长”出庭履职,并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体现了共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价值观,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的认知,激活“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应当认定工伤”这一法律适用规则,推动完善职业病认定和防治体系,充分发挥“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作用。

该案件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麟出庭支持抗诉。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现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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