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修订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记者徐壮)记者7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等四部门近日修订印发了《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管理办法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互聘兼职,推动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带徒传技、技术创新、科研攻关、课题研究、项目推进、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强合作。

管理办法是对2012年印发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在原文件6章23条的基础上扩展为9章34条,充分体现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了兼职教师的选聘方式。提出职业学校可通过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业导师等多种方式聘请兼职教师,可以采取个体聘请、团体聘请或个体与团体相结合的方式。

管理办法要求兼职教师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等纳入教学内容,协助加强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双师”素质培养。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的重要指标依据。

管理办法还提出,职业学校要建立兼职教师个人业绩档案,将师德师风、培训、考核评价等兼职任教情况记录在档,并及时反馈给其原所在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将在职业学校兼职人员的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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