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首发!劳动合同这样签!快收好

近日

国家人社部第一次公开发布

全国完整通用的劳动合同模板

包括通用版和劳务派遣版

两个示范文本

帮助企业规范用工

对于广大HR来说

这可能是2019年年末

最重要的一个政策通知

那么

本次示范文本有哪些新变化

对于用人单位和职工来说

是否可以针对自身情况

进行自定义修改呢?

一起来看看

No.1

新版合同有哪些变化?

1、进一步明确“合同权利义务”

示范文本在正文前列明了6条注意事项,进一步提示合同双方在合同签署前和签订后的一些法定权利义务,为规范操作提供了指引。

劳动合同

(通用)

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

2、新版示范合同内容上更加详细

这次新版的示范合同,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上,做了比以往更详细的罗列,能够满足一般用人单位最广大岗位的使用需求。同时,也预留了“其他约定”的条款,在使用的便捷性上更有所提高。

No.2 新版合同怎么用?

对于过去困惑于“劳动合同该怎么签”的企业和劳动者来说,这份“通用版”无疑提供了一份最好的样本,只要参照其执行,就能更好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能有效维护企业自身的用工自主权。

那么,这两个示范文本是不是就是所有劳动者合同的“最终版”呢?并非如此。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只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即可。

该法十七条指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这也意味着,劳动合同文本并非是“一本通”,而是允许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修改。

福网君提醒

特殊行业、特殊职工,还是要在专人的法律指导下,对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双方拟定适合自身特性的条款。

No.3 合同范本高清下载!

点击“阅读原文”

下载劳动合同模板

那么

签订劳动合同时

还有哪些要注意呢?

今天

福网君给你送上一份防坑指南

请收好

↓↓↓

试用期间劳动合同签订

如何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可以单独设立吗?

试用期限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约定的,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如何约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签订合同应注意问题

劳动合同订立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什么时候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已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什么时候才算正式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同时劳动合同文本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无效、变更等问题

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什么情况下,可以或必须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合福州人社微信

编辑:苏帆 林欢

监制:贺鹏 潘温祥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文内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为您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1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