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上午,十堰市公安局联合市人社局组织召开打击整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媒体通气会,就2023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打击整治欠薪违法犯罪、有效震慑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和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成效进行通报。
通气会上,市公安局向社会通报了整治欠薪的典型案例(附后)以及全市整治欠薪违法犯罪的情况。
2023年,全市公安机关共侦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43起(城区27起,县、市、区16起),依法对44名违法犯罪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移送起诉33人,帮助390余名农民工追回薪资616.54万余元。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通报了全市整治欠薪工作的重点和措施,按照“摸排在先、调处在前”的原则,市公安局联合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约谈重大欠薪单位负责人,对8家欠薪单位开展法律宣讲、敲响警钟,共约谈重大欠薪单位10家、重点责任人7人,帮助673名工人追回工资748余万元。同时,同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主动深入对接交通、住建、国资委、水利等部门联动排查,截至目前,全市共摸排妥处各类欠薪欠资矛盾纠纷60起。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孟国华表示,公安机关郑重警告恶意欠薪人员,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通过合理合法渠道依法理性反映欠薪诉求。
整治欠薪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2年3月,陈某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从曹某手中承接丹江口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高浓度污水处理项目基建工程,双方签订《木工承包合同》后,由陈某某组织工人施工,但工程完毕后,陈某某拖欠工人工资,经各部门协调,由曹某于2023年1月19日出资200000元解决部分工人欠薪问题,剩余部分由陈某某解决。丹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日对陈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陈某某拒不执行,也未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截至2023年3月18日,陈某某共欠马某某、陈某信等24名农民工工资36.98万元。
经核实,曹某已按照合同内容支付给陈某某83.26万元和价值30万元的房产一套,足以支付民工工资,但陈某某将钱款用作他用,属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但拒不支付的情形。丹江口市公安局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该案已移送起诉。
案例二: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
2021年9月27日,刘某到张湾区人社局投诉浙江路某整体厨房拖欠其工资。经劳动保障监察局调查,张湾区浙江路某整体厨房拖欠刘某2017至2020年、2021年6月至9月工资共计10.67万元。劳动保障监察局多次联系该单位负责人陈某、肖某某,均无法联系,遂于2021年11月24日分别向陈某、实际经营者肖某某送达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二人均未履行支付义务。同年12月8日,张湾区社局将该线索移交至张湾分局。
张湾分局立即成立专班固定犯罪证据,并于2024年1月2日将陈某刑拘上网追逃。期间,张湾分局汉江路派出所民警通过大数据研判摸排出陈某所在位置,遂于1月16日前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将犯罪嫌疑人其抓获归案。
陈某到案后,公安机关对其开展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宣传,并积极与其家属联系,组织受害人进行调解。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失,积极将所欠10余万元薪资支付到位,后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
案例三:李某俊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2年7月,湖北某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俊承建了丹江口市某新能源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一期钢结构安装工程,后李某俊组织工人进行安装施工,并于2022年11月施工完毕。
施工完毕后,甲方共支付李某俊工程款、代发工人工资321.95万元,李某俊收到工程款后,未将该款项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不履行工资支付责任,拖欠钢结构班组、反吊顶班组工人张某、刘某某等36名工人工资共计56.73万元。
丹江口市人社局多次责令李某俊支付工人工资并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李某俊限期整改,但李章俊仍采取逃跑、藏匿等方式拒绝支付工人工资且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23年8月28日对李某俊网上追逃,并于8月29日被河南省信阳市某县公安机关抓获。
李某俊到案后,于2023年12月13日将工人工资全部支付。目前,该案已移送起诉,李某俊最终应付欠薪仍分文未少支付到位,还将面临判刑追究。
案例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郧阳区籍周某某在承包郧阳区新时代江屿城和滨江御玺两个房建工程样板房装修施工期间,拖欠杨某某、吴某某等1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62万元。
2023年8月27日,郧阳区人社局依法向周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周志勇仍拒不支付,且隐藏逃匿。
2023年10月23日,郧阳区公安分局依法将其刑事拘留。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勇已被移送起诉。
案例五:湖北某建筑装饰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3年7月5日,茅箭区公安分局接区人社局移送线索:湖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该局经审查后于同年同年8月4日立案侦查。经多次传唤该公司法人徐某某到案接受讯问并告知其积极履行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但徐某某均不露面。
后经该局调查,2023年1月18日,徐某某在接收甲方所付工程尾款后,未及时支付程某某等23名工人工资,存在有能力支付拒而不支付的行为。茅箭区公安分局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在湖北襄阳将其抓获,并于2024年1月17日对徐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公安机关提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诉讼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后将面临:
(1)无法贷款、申请信用卡;
(2)生活中无法乘坐飞机、高铁;
(3)影响个人职业生涯;
(4)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刑。
3.劳动者在劳动报酬被用工企业、项目承包者恶意拖欠时,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理性表达诉求,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